2021年3月12日21时13分,吕某某驾驶皖P18***号小型轿车沿广德市无量溪路,自南向北行驶至桐汭东路三岔口时,在右转弯过程中,与自西向东由陈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上述两车受损,陈某受伤。
该起事故由于吕某某在转弯过程中没有让直行车辆先行,是导致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因此,吕某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
转弯让直行是一种习惯,更是必须遵守的交通规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规定,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
车辆转弯和调头,尤其是左转弯时发动机舱和驾驶舱之间,左右后视镜的上方,会遮挡你一部分的转弯视线,要特别注意安全。左转弯时,最好放慢车速,透过左前门玻璃往左前方观察一下,如果条件许可,可以前后移动下身子,透过前挡风玻璃观察车头左右位置的情况,反复几次,确保不留下盲区后,安全通过。
来源:广德公安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