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2010年11月30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的《安徽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皖政办秘〔2010〕160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6日
为健全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机制,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应对生产安全事故,2月22日,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依据《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包括事故发生区域的管理单位,下同)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事发地县级以上应急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远离单位的事故,事故单位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拨打119报警。
事故单位负责人接报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发地县级以上应急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需要政府提供应急支援的,应当立即报告。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规定向本级政府及应急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需要上级支援的立即上报请求支援。
预警级别
根据《应急预案》,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可以预警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发展,发布单位可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警信息。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要采取有效措施向可能受影响人群发布,要充分发挥安徽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或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新媒体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预警内容包括:预警原因(事故或事故风险、自然灾害)、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时间、影响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原则上由县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布。跨行业领域或跨行政区域的预警由应急部门发布;超出县级区域的,三、四级预警由相邻县级人民政府应急部门联合或分别发布,一、二级预警由事故影响地市级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发布。涉及跨市行政区域的一、二级预警,由省应急厅同时组织发布。
分层级响应
此外,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重大涉险事故和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较大事故,市、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省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省应急指挥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或请求支援的信息后,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情况,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1)对于重大涉险事故和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较大事故,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同时上报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并通知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入响应状态。
启动三级响应后,省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其委托的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助地方政府组织应急救援,省应急厅提供支持。
省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2)对于死亡(或可能死亡)人数在20人以下的重大事故,由省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二级响应,省应急厅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入响应状态。
启动二级响应后,省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率领省应急厅和省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应急救援。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3)对于死亡(或可能死亡)人数在20人以上的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由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省应急厅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入响应状态。
启动一级响应后,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应急工作的负责同志)率领省应急厅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应急救援。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省应急厅相关负责同志在岗带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安徽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