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李道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10次收受广德县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给予的超市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2.8万元。2015年至2018年,先后7次收受杨某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1万元,并为广德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广德县境内开发房地产项目提供便利和关照;
2、2010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道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7次共收受和索取广德广盛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90万元,并为该公司在开发卡地亚花园小区项目中牟取利益;
3、2017年上半年至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李道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5次收受新时尚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0万元,并为其在获得碧桂园安徽区域装饰工程投资投标资格、顺利承揽广德碧桂园装饰工程上提供帮助;
4、2016年5月,被告人李道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广德锦绣卢湖生态休闲投资有限公司胡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并为广德卢湖度假酒店在容积率调整、规划许可、规划验收等方面提供帮助;
5、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道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4次收受安徽广建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某某某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5万元,并为该公司在承揽卡地亚花园项目的土建工程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6、2010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道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两次收受广德广建兰馨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某某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50万元,并为该公司在开发兰馨花园、兰馨大厦项目中牟取利益;
7、2010年,被告人李道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两次收受安徽日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德负责人宋某某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40万元,并为该公司在开发山水人家及日月商城林农产品综合交易市场项目中谋取利益;
8、2016年10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李道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4次收受广德金陵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严某某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20万元,并对该公司在开发广德凤凰城、凤凰新城项目中牟取利益;
9、2008年11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李道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4次收受宣城市新徽商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德县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黄某某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00万元,并为该公司在开发新徽商公寓项目、绥安路绥安新天地项目中谋取利益;
10、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李道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15次收受核工业湖州工程勘察院广德分院负责人李某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30万元,并为其在广德县境内承接地质勘查业务提供帮助;
11、2013年5月至2018年,被告人李道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5次收受安徽广德华丰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安徽久和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0万元,并为其在优化天然气接入设计方案、增加连廊、城建土建工程等方面牟取利益;
12、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李道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三次收受宣城祥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杨某某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5万元,并为该公司在祥生观堂府项目、花涧越项目、君临府项目规划方案上会评审等方面提供帮助;
13、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李道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前后三次收受广德县红蜻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主管、销售经理周某某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6万元,并在红蜻蜓中央乐城项目的规划方案、规划验收等方面为其提供便利和帮助;
14、2016年至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李道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前后三次收受广德金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朱某某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6万元,并承诺为该公司在推动金峰万象项目、金峰售楼部地块商业用地改商住混合用地的规划调整方面提供帮助;
15、2009年上半年,广德县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为获得被告人李道峰在规划调整等方面的关照和帮助,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为李道峰保留了两间茗桂花园小区b区商业门面房及6号楼1-2号。2009年7月22日,张洪才将该处房屋以人民币103.926万元的优惠价格出售给了吴某某及李道峰的同学、吴某某的外甥黄某,后吴某某将优惠购房款中的人民币50万元交给了李道峰。经鉴定该房屋价值人民币138.0824万元。
综上,被告人李道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张某某在规划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张某某购买房屋,其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为人民币34.1564万元。
16、2017年11月,被告人李道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李某、易某夫妇名义,以人民币79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广德新时代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时代华府小区s-1号楼商业房,及原时代华府售楼部所在房屋共三层,总面积为1135.5平方米。经鉴定,该房屋2017年11月价值人民币973.163万元。被告人李道峰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其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为人民币183.16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