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今后,非煤矿山核准项目都要征求项目所在地公众代表、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以防止这些项目对所在地公众造成不利影响。据了解,这是全国首部规范非煤矿山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据了解,安徽省目前小型矿山占比达到80%以上,五等尾矿库占84.3%。非煤矿山存在规模小、布局散、秩序乱等问题,造成较为严重的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必须通过立法进行规范管理。条例从非煤矿山建设、生产和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具有较强针对性的规定。
条例要求,新建、扩建、改建非煤矿山项目实行核准或者备案制度,并明确禁止建设违反矿山资源规划,将中型以上规模的独立矿体分散零星开采的项目,以及在城市规划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范围内,新建可能造成植被破坏、地貌损坏等严重水土流失露天采矿项目等。矿区专用道路选线不当会对环境保护造成不利影响,条例还要求非煤矿山企业建设生产专用道路应当避开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
条例注重对非煤矿山的生态修复,要求非煤矿山企业的开采活动应当与造地、复垦、恢复植被等生态修复同步进行。在生产过程中,应采取覆盖、绿化等措施,对露天采场、废石场、尾矿库的永久性坡面进行稳定化处理,防止水土流失和滑坡。耕地、草地、山林因采矿受到损坏的,应因地制宜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修复利用措施。
非煤矿山项目建设生产对公众利益产生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由于不同矿种、开采方式、开采时间对项目所在地公众利益产生的影响不同,条例要求项目核准机关核准项目应当采取公示、座谈、听证等方式,征求项目所在地公众代表、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这样有利于核准机关从严把握不利影响的判断、确定。
非煤矿山生产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存在粉尘等职业危害。条例规定,非煤矿山企业应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定期组织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非煤矿山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受群众举报,依法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