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及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广德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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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9/4/8 15:18:42


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及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广德税务局)

以“落实减税降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的第28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正如火如荼的开展中,
在这期间,税小皖特意搭建起减税降费大讲堂邀请到省局企业所得税处陈处来给大家讲解最新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好政策,
让我们大家一起了解一下吧!

重点一:小型微利企业适用范围更广了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固定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就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范围更广了。



重点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力度更大了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实际税负只有5%。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到300万的部分,实际税负只有10%。


重点三: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更便捷了

小型微利企业一律实行按季预缴,无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享受。


年度汇算征缴时,小型微利企业还可以免填收入成本6张表单。


网上申报时,系统将根据填写的国家限制、禁止行业,固定资产、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指标自动计算判别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无需备案,纳税人享受优惠更便捷!



目前我省小型微利企业亏损户较多。还无法享受到政策红利,同时实际享受户中,利润在10万元以下的比例较高,
实际减免税额不够大,下一步税务机关将持续优化服务,把优惠政策落实落细,帮助企业扭亏为盈,不断增强纳税人的获得感。



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一)

今年减税降费政策“大餐”中的“主菜”——增值税降率改革已正式实施。
此轮深化增值税改革将制造业等现行16%的税率降到13%,
将交通运输业等现行10%的税率降到9%,保持6%一档税率不变。
税小皖将从今天起陆续推出“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系列推文,帮助大家进一步了解政策。
  快学起来吧!

 

一、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是否应剔除出口销售额?

答:在计算销售占比时,不需要剔除出口销售额。例如某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的时间段内,国内货物销售额为100万元,出口研发服务销售额为20万元,国内四项服务销售额90万元,应按照(20+90)/(20+90+100)来进行计算占比。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但需要说明的是,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二、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如果纳税人享受差额计税政策,纳税人应该以差额前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参与计算,还是以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

答:应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例如,某纳税人提供服务,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差额计税政策,以差额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该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货物销售额为2万元,提供四项服务差额前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共20万元,差额后的销售额为4万元。则应按照4/(2+4)来进行计算占比。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三、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请问这里50%含不含本数?

答:这里的“比重超过50%”不含本数。也就是说,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小于或者正好等于50%的纳税人,不属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不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四、某纳税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但该纳税人一直到3月31日均无销售收入,如何判断该纳税人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答:对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但尚未取得销售收入的纳税人,以其今后首次取得销售收入起连续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假设某纳税人2019年1月设立,但在2019年5月才取得第一笔收入,其5月取得货物销售额30万元,6月销售额为零,7月提供四项服务销售额100万元。在该例中,应按纳税人5月-7月的销售额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五、某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设立,但设立后三个月内,仅其中一个月有销售收入,如何判断该纳税人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答:按照现行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按照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计算判断销售额占比。假设某纳税人2019年5月设立,但其5月、7月均无销售额,其6月四项服务销售额为100万,货物销售额为30万元。在该例中,应按照5-7月累计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六、某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设立,但设立后三个月内均无销售收入。如何判断该纳税人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答: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全部为零的,以其取得销售额起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假设某纳税人2019年5月设立,但其5月、6月、7月均无销售额,其8月四项服务销售额为100万,9月销售额为零,10月货物销售额为30万元。在该例中,应按照8-10月累计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七、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如何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主表上体现加计抵减额?

答:为落实加计抵减政策,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额体现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栏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实际抵减额”是指按照规定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分别对应《附列资料(四)》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第7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本期实际抵减额”列。

八、某外贸企业在2019年3月25日报关出口了一批货物(征退税率均为16%),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3月25日。该企业4月5日取得国内供货企业为其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该批出口货物适用什么退税率?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货物,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该企业4月5日取得国内供货企业为其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上述规定,应适用13%的退税率。

九、退税物品退税率的执行时间,是以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还是以离境退税申请单的开单日期为准?

答:退税物品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现开票有误的,应如何处理?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现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二)

今年减税降费政策“大餐”中的“主菜”——增值税降率改革已正式实施。此轮深化增值税改革将制造业等现行16%的税率降到13%,将交通运输业等现行10%的税率降到9%,保持6%一档税率不变。

税小皖将陆续推出“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系列推文,帮助大家进一步了解政策。今天推出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第二期。


一、我公司位于北京,某员工3月28日乘高铁出差至山东,4月2日返程,取得了注明该员工身份信息、乘车日期分别为3月28日和4月2日的两张高铁车票。请问我公司可以将上述旅客运输费用纳入抵扣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 ”)规定,自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你公司取得的4月2日高铁车票,可计算抵扣进项税额,3月28日的高铁车票则不能计算抵扣。

 

二、我公司因员工出差计划取消,支付给航空代理公司退票费,并取得了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可以抵扣该笔进项税额吗?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航空代理公司收取的退票费,属于现代服务业的征税范围,应按照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你公司因公务支付的退票费,属于可抵扣的进项税范围,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请问纳税人为非雇员(如客户、邀请讲课专家等存在业务合作关系的人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39号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如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前购进农产品已按10%扣除率扣除,2019年4月领用时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能否加计抵扣?如果能,可加计扣除比例是2%还是1%?

答:2019年4月1日以后,纳税人领用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统一按照1%加计抵扣,不再区分所购进农产品是在4月1日前还是4月1日后。

 

五、总局网站发布的《2019最新增值税税率表》中,关于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具体指的是什么条件?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019最新增值税税率表》中所称“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是指上述规定的情形。

 

六、某外贸企业于2019年3月15日购进一批货物(原征退税率均为16%),取得税率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15日,又购进一批货物,取得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月15日,该企业将上述货物出口,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7月15日。该批出口货物适用什么退税率?

答:根据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按照上述规定,因该批货物出口日期在6月30日之后,过渡期已经结束,应统一适用13%的退税率。

七、如果某公司在2019年4月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月销售咨询服务,涉及销项税额30万元(税率6%),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5万元,那么4月加计抵减额和应纳税额应当如何计算?

答:按照《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依据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和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填写说明,纳税人在4月的加计抵减额和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以下称《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本期发生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25×10%=2.5(万元)。

  《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本期可抵减额”=“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调减额”=0+2.5-0=2.5(万元)。

  由于主表第11栏“销项税额”-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30-25=5(万元)>《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本期可抵减额”,所以《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本期实际抵减额”=“本期可抵减额”=2.5万元。

  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第11栏“销项税额”-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本期实际抵减额”=30-25-2.5=2.5(万元)。

  以上各栏次均为“一般项目”列“本月数”。

八、纳税人因前期购买不动产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转入抵扣时,是否可以计算加计抵减额?

    答:退税物品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取得不动产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于该部分进项税额,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可在转入抵扣的当期,计算加计抵减额。

 

九、某单位取得的长途客运手撕客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按照39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外,需凭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抵扣进项税额,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其他票证(手写无效),暂不允许作为扣税凭证。因此纳税人不能凭长途客运手撕票抵扣进项税额。

 

十、公司2018年10月购进不动产抵扣了进项税额的60%部分,尚未抵扣完毕的40%部分,2019年4月1日以后可以分几个月进行抵扣吗?

答:不可以。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尚未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的40%部分,自2019年4月所属期起,只能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此帖子已被 admin 在 2019/4/8 15:37:20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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